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充分調動干部積極性激勵改革創新干事創業的意見(試行)》(川委辦〔2016〕29號)和《切實關心愛護脫貧攻堅一線干部激發干事創業活力辦法(試行)》(川委辦〔2017〕20號)精神,充分調動干部積極性,激勵改革創新干事創業,鞏固發展風清氣正、崇廉尚實、干事創業、遵紀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重視選用基層干部
1.選拔縣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優先考慮具有鄉鎮黨政正職經歷的干部,特別是其中的后備干部、受到市以上表揚(表彰)的先進個人、省市遞進培養優秀學員等,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中有鄉鎮領導經歷的干部要逐步達到50%。
2.選拔其他縣級領導干部一般要有鄉鎮等基層工作經歷;市級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中有縣鄉基層工作經歷或精準扶貧、項目攻堅等一線工作經歷的干部要逐步達到50%。選拔市縣部門科級領導干部,優先考慮具有鄉鎮工作經歷的干部。
3.市委每年從空缺的縣處級領導職數中統籌不少于5個職位,各縣(市、區)每年從空缺的鄉科級領導職數中統籌不少于10個職位,用于重用脫貧攻堅、招商引資、信訪維穩、重大項目建設、征地拆遷等急難險重一線工作,實績突出、表現優秀的干部。
二、暢通人才流動渠道
4.加大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中調任公務員力度,重點向鄉鎮和專業性崗位傾斜;參照鄉鎮換屆選拔“四類人員”進領導班子做法,從第一書記、大學生村官、優秀村干部中定向選拔一批鄉鎮領導班子成員;每年新調任和選拔人數不少于當年公務員隊伍新增人數的10%。
5.各縣(市、區)每年拿出一定名額從優秀村干部和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定向考錄公務員,確保不低于年度招錄計劃的15%。
6.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開遴選(考調),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縣級機關事業單位每年至少面向鄉鎮公開考調1次。連續5年年度考核優秀的年輕鄉鎮干部,經考察合格后,可直接商調縣級機關事業單位;連續6年年度考核優秀的年輕縣鄉干部,經考察合格后,可直接商調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三、拓寬干部成長空間
7.新考錄(聘)到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的年輕干部,試用期滿后2年內原則上應安排到基層掛職鍛煉;在縣鄉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歷單一且已納入市縣優秀干部人才庫的干部,優先選派到市縣機關、經濟發達地區掛職鍛煉。
8.嚴格交流輪崗,在同一崗位任職滿5年的一般應當輪崗交流,滿7年的必須輪崗交流;在人財物管理、執紀執法、行政審批等重要崗位,工作滿5年的干部必須輪崗交流,特殊情況不交流的須經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對培養潛力較大,需要提升綜合管理能力的干部安排跨部門交流。
9.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在職教育,對取得國家承認的碩士以上學位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給予不低于50%的學費補助。
四、健全激勵表揚機制
10.市委每2年開展一次優秀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書記評選表揚;嚴格執行《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干部予以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每五年開展一次公務員記二等功評選。
11.對受到市級以上表揚(表彰)的先進個人,優先提拔使用,優先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優先推薦為“兩代表一委員”人選。對獲得按國家相關規定開展的綜合類表彰的優秀村(社區)干部參加公務員定向考錄,要將“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學歷可放寬到高中(中專)”等相關激勵規定認真落實到位。
12.對受到省級以上綜合性表彰、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干部人才,由市縣分級統籌至少安排一次休假療養。
五、落實干部職級待遇
13.注重發揮非領導職務配備的導向和激勵作用,優先考慮本單位中任職時間較長、年齡較大、表現優秀的干部。在職數限額內,市縣根據工作需要可統籌配備非領導職務,用于工作任務較重的部門和鄉鎮。
14.認真執行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干部晉升職級。
15.縣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中、高級崗位設置可按相應總體控制比例上限進行設置。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中級職稱的,對論文、科研、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等不作統一或硬性要求,可以用能夠體現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工作總結、文案教案、病歷、技術推廣總結、工程項目方案、專利成果等代替。市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向具有鄉鎮工作經歷的人員傾斜。
六、保障干部經濟待遇
16.縣(市、區)要建立完善差旅費管理辦法,切實把鄉鎮干部下村差旅費納入差旅費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等相關規定落到實處。按照個人基本工資的一定幅度給予鄉鎮干部鄉鎮工作補貼,根據鄉鎮經濟發展狀況、自然環境等分檔次發放。
17.市縣建立目標績效獎差異化分配機制,年度目標績效獎實行“單位總量核定、個人差異化分配”,根據單位考核結果,結合干部個人工作實績,適當拉開差距,打破平均主義。
七、強化干部人文關懷
18.實施“家庭團圓工程”。落實縣處級領導干部家屬隨調政策,結合家庭具體情況,對在職縣處級領導干部夫妻雙方跨縣分居的問題有計劃地予以解決。對科級及以下干部夫妻雙方分居問題,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各級組織要及時予以關心。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人才、通過組織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市縣組織、人事、編辦等部門統籌拿出一定空缺編制,有序合理調配安置,用于將其中一方調動到配偶工作所在地。
19.實施“回城安居工程”。對在鄉鎮工作滿20年、年滿45周歲,且年度考核優秀10次以上或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表揚(表彰)5次以上的鄉鎮干部,根據干部個人意愿,調回縣城或縣城周邊單位工作。
20.實施“健康關愛工程”。認真落實全市干部每年1次健康體檢制度,體檢項目應至少達到《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的基本要求,建立體檢標準隨醫療水平和干部健康需要逐步提高的機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21.采取新建、改建、購買等方式有計劃、分批次建好鄉鎮干部周轉性住房,為貧困縣修建或購買周轉住房的鄉鎮提供補助,其中萬源市、宣漢縣每個鄉鎮補助50萬元,其余縣所轄鄉鎮每個補助30萬元,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規范建設鄉鎮小食堂、小廁所、小澡堂、小圖書室、小文體室,由縣(市、區)在資金上給予一定補助。對中省下派掛職(任職)、市外交流、縣(市、區)交流任職的縣處級干部,納入市縣干部周轉住房和人才公寓中予以解決;不足的由各單位采取租賃方式解決,所需資金由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保障。
22.干部談心談話全覆蓋,原則上1年至少進行1次談心談話。傾聽干部訴求,掌握思想動態,疏導情緒壓力;對干部正當訴求認真加以解決,思想波動及時提醒,存在問題“咬耳扯袖”,體現組織關愛,增強認同感歸屬感。
八、加大撫恤救助力度
23.因公犧牲、病故、負傷導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干部,可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符合申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納入保障范圍,由當地民政部門按政策予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
24.對因公犧牲、病故、負傷干部的配偶、子女就業存在困難的,采取企業招工、安排公益性崗位等方式予以優先照顧。
25.出臺達州市黨內幫扶辦法,對高齡黨員、1至2級重度殘疾黨員、患重大疾病黨員、因公負傷黨員、見義勇為黨員(或家屬)等群體給予1000元至5000元資金幫扶。
九、發揮到齡轉崗干部作用
26.選派到齡轉崗干部牽頭參與中心工作及階段性工作、授權檢查督辦重點工作、開展專題調研等,對每年累計參與市、縣(市、區)重點工作時間達6個月以上的,年度目標績效獎在原單位和抽調單位之間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予以兌現。
27.作用發揮好、工作成效顯著的到齡轉崗干部,年度考核時,可統籌使用市縣優秀名額;符合條件的,優先解決上一級非領導職務。
十、維護干部合法權益
28.堅決打擊編造傳播謠言、誣告陷害和侮辱誹謗干部等行為。對利用信息網絡、書信等形式惡意中傷干部的行為,紀檢、組織、宣傳等部門要在第一時間積極應對處置,消除負面影響,并根據有關情節輕重,由紀檢部門立案調查處理或由司法機關立案偵破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