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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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力在產業間轉移和地區間流動日趨廣泛,外出務工經商和人才流動中的黨員越來越多,流動的范圍越來越廣。近幾年來,各地在流動黨員管理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中央組織部1994年1月下發了 《關于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為了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流動黨員管理,根據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本著有利于黨員合理流動,有利于黨組織管理,有利于黨員發揮作用的原則,現就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通知如下:
一、《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適用范圍
《流動黨員活動證》適用于短期外出(6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
《流動黨員活動證》是流動黨員參加黨的活動的憑證。黨員可持證在外出所在地或單位黨組織(基層黨委、總支或支部,下同。)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制發
《流動黨員活動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按中央組織部制定的統一式樣印制,印制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確定,并加強管理。《流動黨員活動證》由基層黨委加蓋印章后登記發放,農村由鄉鎮黨委發放,城市分別由機關黨委(工委)、企事業單位黨委和街道黨委(工委)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應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準將其用于使用范圍以外的其它活動,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簽發單位黨組織報告。
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使用
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目的是加強流動黨員的管理。黨員原所在黨組織和外出所在地黨組織,要本著對黨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工作。
原所在黨組織應做到:(1)對外出黨員進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規定登記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2)通過適當方式與黨員繼續保持聯系,了解黨員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況,及時向外出黨員通報黨組織的重要情況。(3)黨員返回后,認真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內記載的有關內容,詳細了解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黨員外出后不按規定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外出所在地黨組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按黨章有關規定辦理。
外出所在地黨組織應做到:(1)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驗證后及時接收并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同時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不得借各種理由拒絕接收。(2)安排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其它黨內活動,收繳黨費,并分配他們做適當工作。(3)認真填寫《流動黨員活動證》內有關內容。
流動黨員應做到:(1)外出前向所在黨支部報告。(2)外出后及時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給外出所在地黨組織,接受外出所在地黨組織的教育管理。(3)外出期間按照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規定交納黨費,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后,及時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黨組織查驗,如實向黨組織匯報外出期間的情況。
各級黨委要加強對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工作的領導,縣(市)委要認真抓好落實。黨委組織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加強具體指導。在試行過程中,各地要及時研究解決流動黨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快建立起流動黨員管理的正常秩序。
本制度自
附:《流動黨員活動證》式樣。
流動黨員活動證
中共中央組織部制
入黨誓詞
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黨員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持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黨員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務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姓名
性別民族
出生年月
入黨時間
正式或預備黨員照片
職務文化程度
所在單位
身份證號碼
基層黨委蓋章年月日簽發
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情況
外出時間至
外出地支部名稱
參加黨內活動情況記錄
支部書記簽名蓋章年月日
支部書記簽名蓋章年月日
支部書記簽名蓋章年月日
支部書記簽名蓋章年月日
交納黨費情況
時間基本工資額交納金額經手人簽章
流動地點(單位)變更情況
到達時間離開時間單位名稱支部書記簽章
備注欄
查驗情況
時間查驗記錄黨組織負責人簽章
說明
1 《流動黨員活動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逾期無效。
2 此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不得私自涂改,不準將其用于使用范圍以外的其它活動。
3 此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簽發單位黨組織報告。黨員返回后應及時將此證交簽發單位黨組織查驗收存。